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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苏朵与被告崔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苏朵,崔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贺苏朵(又名贺淑婵),女,1954年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告:崔武民,男,1957年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原告贺苏朵与被告崔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我借款41万元,说是使用半月就归还,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都不能收回,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1万元,但该条据是被告作为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向原告出具的河津市北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借原告200万元借款的利息,并不是被告个人的借款。故被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苏朵的起诉。审判员  毛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