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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08号郭四妮申请执行李银花人格权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四妮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