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玉兴、徐福庆等与黄骅市三鑫宝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兴,徐福庆,黄骅市三鑫宝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立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郑玉兴。原告:徐福庆。被告:黄骅市三鑫宝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回族乡羊三村。被告:张立新。原告郑玉兴、徐福庆与被告黄骅市三鑫宝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对被告进行送达,被告黄骅市三鑫宝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原址查无此公司,被告张立新电话停机无法联系;原告亦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无法确定被告。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玉兴、徐福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