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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与武汉某某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23号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负责人:刘红军,行长。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法定代表人:夏正全,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二组1栋。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施庙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9栋1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夏顶峰,总经理。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曾某某。被申请人:蔡某某。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胡某某、黄某某、曾某某、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八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03255.5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3255.5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黄某某、曾某某、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风景区支行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请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新明审 判 员  曹臣光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怡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