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899~9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金达玻璃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899~961-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2247886-6,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金溪村委会金坑地。法定代表人:陈学权。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达玻璃文化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23190-3,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吕雪君。林永生等63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海劳人仲案字(2015)802-866号先予执行裁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先予支付工资共487764元。根据林永生等63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江海法执字第899~961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林永生等63人将上述487764元工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变更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货车两辆及机械设备一批,经评估价值约13万元。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899~9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