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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翁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翁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71-2号原告郭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谷城县盛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7月14日制作的有关张呈国、翁某二人劳务承包合同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工资表》相关材料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谷城县盛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年7月14日制作的有关张呈国、翁某二人劳务承包合同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工资表》相关材料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