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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君海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君,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98号申请人张海君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22052542-3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对下期款项若到期日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