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04号原告:秦某,女,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某,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职���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科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