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冬梅诉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梅,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765号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路北D2-SF-18。法定代表人邱世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世英,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冬梅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冬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