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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冬梅诉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梅,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765号申请执行人徐冬梅,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路北D2-SF-18。法定代表人邱世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世英,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冬梅诉被告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冬梅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天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邱世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冬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