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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人民陪审员  赵福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