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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褚庆君申请执行刘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庆君,刘新,张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褚庆君,男,XX197703021414。被执行人刘新,男,XX316。被执行人张文祥,男,XX507032514。申请执行人褚庆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0900.0元,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