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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延旭与李长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延旭,李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黄延旭,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社区街商西社区。被执行人李长刚,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清水镇大清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延旭与被执行人李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49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长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