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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正明执行童水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明,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被执行人童水生,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正明执行童水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40.2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