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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与李玉全、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李玉全,高中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地址:九台市城子街镇。法定代表人岳显林,厂长。委托代理人邵长龙,九台市城子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全,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高中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诉被告李玉全、高中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苇子沟镇东岳铝塑门窗厂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