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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鸿宾与李进、张兴芳、张全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斌,李进,张兴芳,张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刘鸿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兴芳,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全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进与张兴芳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