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鸿宾与李进、张兴芳、张全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斌,李进,张兴芳,张全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刘鸿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兴芳,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全立,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进与张兴芳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