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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西吉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吉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海鹏,男,局长。被执行人西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杰,男,院长。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0日对西吉县人民医院作出的(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门诊楼正在使用的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故障的安全隐患,要求被执行人整改。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该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故障。故申请执行人在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告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门诊楼正在使用的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故障的安全隐患,申请执行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在申请执行人复查时发现该隐患仍存在故障。依法调查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给予被执行人西吉县人民医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于法有据。2015年9月8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按法律规定提交了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0日对西吉县人民医院作出的(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成审 判 员  靳 利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