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艳忠与金俊峰、顾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锦秀,王竞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王锦秀,女,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现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竞葆,男,蒙古族,出生于1972年10月1日,现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磴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