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01955号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吉市延安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魏兴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路45号。法定代表人: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玉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7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