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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法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秀珍申请执行刘春杰关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法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春杰,女,汉族,。本院以(2014)达执字第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刘春杰的蒙KEX0**小车,现因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杰的蒙KEX0**小车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璐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启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