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法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秀珍申请执行刘春杰关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法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春杰,女,汉族,。本院以(2014)达执字第8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刘春杰的蒙KEX0**小车,现因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杰的蒙KEX0**小车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璐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启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