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邓某,女,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高某,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