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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玉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歌舞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华,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桦甸市歌舞团。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玉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歌舞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被告桦甸市歌舞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郝玉华装潢材料款4583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桦甸市歌舞团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郝玉华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