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楚香云、狄宇婷与卢志国故意伤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香云,狄宇婷,卢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楚香云,女,193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钢荣委。申请执行人狄宇婷,女,1991年10月27日,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卢志国,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香云、狄宇婷与被执行人卢志国故意伤害一案中,楚香云、狄宇婷于2015年7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卢志国给付经济损失费43003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卢志国现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卢志国现在只想刑罚,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楚香云、狄宇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齐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