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谯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梅与韩有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韩有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韩有立,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有立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韩有立的银行存款12749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