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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宣忠与嵇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宣忠,嵇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426号申请执行人李宣忠。被执行人嵇海涛。申请执行人李宣忠与被执行人嵇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8029.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288029.3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42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