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陈某,关某,泌阳县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81-1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某,男,成年,汉族。被告泌阳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陈某、关某、泌阳县电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