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彭某,女,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池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0月9日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4日,生育有一女,取名黄语辰。婚后被告脾气比较不稳定,经常因为小事发脾气,并且会骂一些比较难听的话。结婚这6年,经常因为被告的脾气发生不可理解的吵架,无法进行沟通。这期间也多次要离婚,都被双方亲戚朋友调解和好了,我也一直对她以包容教育为主,但是没有什么效果,被告还是一意孤行,经常在精神上给以我无法忍受的折磨打击,这样的生活已经无法忍受了。现夫妻关系无法继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准允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黄语辰由原告抚养,本案受理费由双方分担。被告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一直还好,主要是在家带小孩没有外人交流,有时小孩烦吵,导致心情不好,所以想与原告倾述一些委屈,可能原告在外工作压力有时比较大,有时交流不当会导致一些争吵,我是非常珍惜这段婚姻,我一定会改一些急躁的脾气。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9日,双方自愿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4日,生育有一女,取名黄语辰。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好,夫妻矛盾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被告脾气比较急躁在家抚育小孩期间,缺乏与外界交流,加上小孩烦吵,导致心情不好,所以就原告原告交流时导致一些争吵。久而久之,原告无法忍受,于2015年9月1日,夫妻开始分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黄语辰由原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且结婚初期及婚后大部分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可见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气比较急,在与原告的交流过程中,方式不当引发了夫妻间矛盾。但若双方加强有效沟通,坦诚相待,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育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