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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刁兴强与杨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刁兴强,男。委托代理人:李宝陆,茌平信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旭,男。原告刁兴强诉被告杨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东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兴强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方木。至2014年1月4日累计共计欠方木款16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2014年4月23日,所欠的方木款中有13万元已欠一年之久,经双方协商,被告支付利息234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钱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方木款18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163000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4日起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东旭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方木。至2014年1月4日累计共计欠原告方木款163000元。2014年1月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方木款壹拾陆万叁仟元(163000.00)2014年1月4日杨东旭1591019****”。至2014年4月23日,被告所欠的方木款中有13万元已欠一年之久,经双方协商,被告支付利息23400元。被告在欠条的下方写明“欠息:贰万叁仟四百元正(23400.00元)130000×0.15×12个月=23400元,总计186000.002014年4月23日杨东旭”后被告杨东旭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东旭欠原告方木款163000元,应予偿还。被告欠原告的利息23400元亦应偿还。被告拒不偿还方木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东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刁兴强方木款163000元、利息23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本金163000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杨东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维维人民陪审员  邬凤宾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