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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60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