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黎雄与陈长春、陈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黎雄,陈长春,陈燕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5047号原告黄黎雄(又名黄丽雄),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薛小伟,男,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陈长春,男,住仙游县。被告陈燕钦,女,住仙游县。原告黄黎雄与被告陈长春、陈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黎雄的委托代理人薛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春、陈燕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长春、陈燕钦系夫妻关系。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长春于2014年11月30日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长春、陈燕钦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俩被告均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长春、陈燕钦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长春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孩子生病住院急需资金于2014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时,被告陈长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因资金紧张向黄丽雄借借金20000整人民币贰万元正利息2分半特立此据2014.11.30借款人:陈长春”。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未还分文本息,故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陈长春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份、原告提供的由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提供的俩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俩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长春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系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俩被告按月利率2.5%承担本案的借款利息,因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4%),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长春、陈燕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黎雄借款人民币二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黎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长春、陈燕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四百零八元八角,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零四元四角,由原告黄黎雄负担人民币十元四角,由被告陈长春、陈燕钦负担人民币一百九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本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