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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5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常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