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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法祥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祥,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385号原告杨法祥。委托代理人王洪运,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法祥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杨法祥负担。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