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法祥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法祥,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385号原告杨法祥。委托代理人王洪运,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法祥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杨法祥负担。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