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明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41号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皖,公司员工。被告:马明亮,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