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万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伊川县城关镇(户籍地:伊川县城关镇)。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4年10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伊川县阳光居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周晓东停放在该院内的林海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66元。案发后,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万某某供述;被害人周晓东陈述;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车辆信息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睿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