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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华诉被告姜德臣、张秀艳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华,姜德臣,张秀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446号原告马国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青民,建平县北二十家子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姜德臣,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秀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华诉被告姜德臣、张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