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华诉被告姜德臣、张秀艳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华,姜德臣,张秀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4446号原告马国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青民,建平县北二十家子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姜德臣,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秀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华诉被告姜德臣、张秀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马国华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