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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广华,周孟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姚广华,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周孟努,女,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原告姚广华因与被告周孟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周孟努送达,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孟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广华诉称,2007年5月原、被系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周孟努离家出走。经原告姚广华多次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姚广华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不到1个月的时间,现分居7年之久,为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该诉称,原告姚广华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2、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泥西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柳埠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周孟努出走时间及查找无音信的主张。3、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泥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周孟努的出生时间及身份证号码。被告周孟努(缺席)未答辩。经审理,被告周孟努未到庭对原告姚广华诉称和提供的证据质证,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07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1个月,未生育子女。2007年7月2日被告周孟努离家出走。经原告姚广华多次寻找,并报公安机关查找,但至今杳无音信。另查明,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之前相识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后,被告周孟努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姚广华寻找及公安机关查找,仍无音信,至今已有7年时间,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对原告姚广华要求与被告周孟努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姚广华与被告周孟努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