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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终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雪峰与被上诉人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峰,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峰,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平,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王宝环,锦州市古塔区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雪峰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王雪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上诉人王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龙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