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覃桂喜、谢业英等与斗门区井岸镇诺一房地产投资咨询物业代理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喜,谢业英,斗门区井岸镇诺一房地产投资咨询物业代理部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56号原告覃桂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11,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业英,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42,住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力均,广东仁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斗门区井岸镇诺一房地产投资咨询物业代理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经营者王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桂喜、谢业英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镇诺一房地产投资咨询物业代理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喜、谢业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覃桂喜、谢业英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