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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秋祥与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祥,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710-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祥,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吴舒东,男,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李晓悦,女,汉族,1987年7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吴舒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秋祥与被执行人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徒辛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栽判书:一、被告吴舒东、李晓悦归还原告杨秋祥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舒东、李晓悦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吴舒东、李晓悦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吴舒东、李晓悦、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的财产被本院及丹阳市人民法院查封,且该财产抵押给镇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舒东、李晓悦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0188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群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