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美云与孙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云,孙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刘美云。被告孙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云与被告孙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美云及两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美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