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任彦星诉邢国锋、XX飞、王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彦星,邢国锋,XX飞,王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任彦星。被告邢国锋。被告XX飞。被告王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星诉被告邢国锋、XX飞、王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20.00元,合计人民币8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