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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任彦星诉邢国锋、XX飞、王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彦星,邢国锋,XX飞,王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任彦星。被告邢国锋。被告XX飞。被告王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彦星诉被告邢国锋、XX飞、王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420.00元,合计人民币8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