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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永茂、高兴竹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31-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茂,男。申请执行人高兴竹,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刘永茂、高兴竹被征收土地收益分配款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征收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75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