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淑玲、刘峰、姚伏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淑玲,刘峰,姚伏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97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静、孙佳佳,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淑玲,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刘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姚伏成,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淑玲、刘峰、姚伏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由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玉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