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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与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81-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成山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车宏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区。法定代表人:丛培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部分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共计10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