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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479、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禧、龙文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禧,龙文高,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79、1480号申请执行人刘禧,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龙文高,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军,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414、1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文高、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文高、周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禧借款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707元,申请执行费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文高已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龙文高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权利人刘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479、148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