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国亮与句容顺磊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亮,句容顺磊针织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411-2号原告朱国亮。委托代理人胡有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顺磊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兔东桃园村。法定代表人笪儒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亮诉被告句容顺磊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亮撤回对被告句容顺磊针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61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