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培琼与李汉平、李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17号原告杨培琼,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云兰,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汉平,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吓慧(又名李明慧),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培琼与被告李汉平、李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培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琼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