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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友与被告赵昌势、阮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友,赵昌势,阮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陈长友,男,1965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成刚,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昌势,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阮洋,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贵平。委托代理人杨丽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友与被告赵昌势、阮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长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