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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春兰与吴水兰、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兰,吴水兰,肖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72-1号原告:何春兰。被告:吴水兰。被告:肖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兰诉被告吴水兰、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兰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肖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农行弋江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胜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农行弋江分理处的银行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