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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文来与雷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来,雷占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张文来,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雷占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文来诉被告雷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来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