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立忠与张淑珍、李文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忠,张淑珍,李文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张立忠,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淑珍,女,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文孝,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忠诉被告张淑珍、李文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忠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