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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立忠与张淑珍、李文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忠,张淑珍,李文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张立忠,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张淑珍,女,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李文孝,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忠诉被告张淑珍、李文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忠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微信公众号“”